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林金吾詹文馨蕭胤瑮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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