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25號聲請人 郭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626│├──┼───────────────┼────────┼───┼──┤│00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6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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