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中所載「 吳恆玫 」,均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