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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