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疑似海洛因之粉末毛重○.四公克扣案,該被告經強制戒治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九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粉末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一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係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