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三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