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玖拾陸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本院乃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准予先借執行而停止羈押(共羈押二十日),後因被告對於上開應執行之刑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准許後,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再執行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再執行羈押之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且自同年十一月七日起復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