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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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詹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乙○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且於96年3月9日、同年5月8日、7月9日、9月12日分別裁定自96年3月15日、同年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乙○提訊被告後,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且經乙○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非予羈押,顯難繼續審理、執行,是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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