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1號聲請人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林祐辰」,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