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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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張瓊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至96年11月28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