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李淵源律師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被告甲○○於同年月九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乙○○復自同年十一月三日起及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而被告甲○○亦分別自同年十一月九日起及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均予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均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被告甲○○應自同年月九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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