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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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李淵源律師被告甲○○
乙○○
號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被告 蔡鎮鴻
(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