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8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珊
被   告  方明強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
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
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
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款通知書各1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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