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杜茂忠
被 告 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嘉南分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能
訴訟代理人 劉玫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