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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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陳克 如
被 告 林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