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則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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