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2級毒品,而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意旨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施用毒品罪嫌,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員警於民國94年1月28日下午7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42之6號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白色晶體1包,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3月8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9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刑事偵查卷宗1份在卷足參。而上開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4公克,驗後毛重0.3公克,有該院94年4月26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確屬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壹理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