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零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或按清償日當時原告銀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暐翔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1日,邀同被告 陳義森 (原名 陳義文 )、 陳張嘉妤 (原名 陳張玉鳳 )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暐翔公司之過去、現在及將來對於原告所附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為限,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與被告暐翔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為憑,嗣被告暐翔公司於民國91年9月10日起,向原告先後借款六筆,計22,194,373元,約定於94年4月27日起陸續清償,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到期日及利息,另約定如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被告並簽立本票四紙及借據交予原告收執。詎被告暐翔公司自到期日止僅就上開借款償還一部份,尚有本金17,025,140元未為清償,按兩造之借據約定,若被告之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自得負全部清償責任,雖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二)被告暐翔公司於94年1月11日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於93年10月26日起陸續開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二筆,委託原告開立面額各美金360,075元、美金228,120元之即期信用狀,向國外採購物資,經由原告向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並約定應於信用狀項下貨運單據到達,銀行融資180天於94年5月4日等清償墊款及利息,惟因上開債務依約定已全部到期,經原告於94年2月18日通知被告暐翔公司償還本息,詎未為清償,按上開融資契約第11條約定,如逾期清償時,被告應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依到期日當日原告銀行之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3.5(現為百分之7.18)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後,二者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均依償還當日原告銀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繳付或自有外匯繳付之,雖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綜上,被告暐翔公司既為借款人,被告陳義森、陳張嘉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外銀行墊款通知書、匯票、進口單據通知書、利率變動公函及及貸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附表一:
┌─┬─────┬─────┬──────┬──────┬───┬──────┬─────────┐│編│原借金額│結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息│積欠利息起算│違約金││號│(新台幣)│(新台幣)││││日││├─┼─────┼─────┼──────┼──────┼───┼──────┼─────────┤│1│5,000,000│5,000,000│93年10月08日│94年04月08日│6.06%│94年03月0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2│1,800,000│1,800,000│93年10月29日│94年04月27日│5.66%│94年02月28日│,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3│2,594,089│2,091,501│93年11月30日│94年05月29日│5.72%│94年03月30日│付違約金。│├─┼─────┼─────┼──────┼──────┼───┼──────┤││4│2,800,287│2,800,287│94年01月05日│94年07月04日│5.66%│94年03月05日││├─┼─────┼─────┼──────┼──────┼───┼──────┤││5││2,666,676│91年09月10日│94年09月10日│6.36%│94年01月10日││├─┤10,000,000├─────┼──────┼──────┼───┼──────┤││6││2,666,676│91年09月10日│94年09月10日│6.36%│94年01月10日││├─┴─────┴─────┴──────┴──────┴───┴──────┴─────────┤│結欠新台幣本金合計17,025,140元│└────────────────────────────────────────────────┘附表二:
┌─┬─────┬──────┬──────┬────────────┬─────────────┬─────────┐│編│本金│押匯日│到期日│利息(一)│利息(二)│違約金││號│(美金)││││││├─┼─────┼──────┼──────┼────────────┼─────────────┼─────────┤│1│360,075│93年11月05日│94年05月04日│自93年11月5日起至94年5月│自9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日止,按年息4.8%計算│按年息7.18%計算│,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2│228,120│94年01月10日│94年07月09日│自94年1月10日起至94年5月│自9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4日止,按年息5.3%計算│按年息7.18%計算│算。│├─┴─────┴──────┴──────┴────────────┴─────────────┤││結欠美金合計:588,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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