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6,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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