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司法院右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原告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八年訴字第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若司法院大法官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議決不受理之決議,乃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之司法權作用,非居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前以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原告不服該不受理之決定,對之提起訴願(以再訴願論),被告認係對於非行政處分而為,訴願為不合法,乃決定駁回,尚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鄭淑貞 評事 徐瑞晃 評事 張瓊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路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