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八)內訴字第八八○六○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者,即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府訴字第八五○一五五○七號訴願決定,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經查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前述訴願決定,前經內政部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台內訴字第八五○二三六○號決定駁回再訴願,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七號裁定駁回在案,是原處分已確定。茲原告復對台北市政府前開訴願決定表示不服,再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內政部以其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以程序駁回,自無不合。原告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廖宏明
評事高啟燦評事 徐樹海 評事 王立杰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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