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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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榮 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官信成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