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而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及同年九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官信成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