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受通知者:
原告 周黃玉枝 即東林企業社原告甲○○○○○○原告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一)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表、安全衛生日誌原本
(二)書狀所附之統一發票原本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庭法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