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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