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四月二十六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新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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