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寶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右二人共同右上訴人與建昇通運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