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0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