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約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六日清償,利率按牌告利率加碼隨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未依約履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嗣經原告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被告設定與原告之不動產,並經執行查封、拍賣程序後分配受償,原告計分配得利息三十八萬五千七百四十七元、本金六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元(含被告先前預收六千六百四十五元),尚不足本金一百零六萬四千一百九十七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暨已核算之違約金六萬六千四百六十九元未為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本院八十七年度民執實字第四九一六號分配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借款及尚欠金額不爭執,惟有誠意和原告談,目前則無力償還。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本院八十七年度民執實字第四九一六號分配表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丙○○並不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李銷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