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成尉
被   告  林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訴外人 謝玉玄 即綠樺咖啡館所簽發、被
告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
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其於民國105年11月
22日向付款銀行為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為此,
爰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票款及其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
先前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款理由單
影本各4份等件為證(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0號卷
第3頁至第6頁),堪認為真。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迄至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仍無法具體指明原告之上開主張有何
虛偽之處,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其空言所辯,自非可取。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執票人於
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
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
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
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係
由謝玉玄即綠樺咖啡館所簽發並經被告所背書,且原告於10
5年11月22日向付款銀行為提示而未獲兌現,已如前述,揆
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是以,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票款170萬元,及自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10
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
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70
萬元,及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提示日(即利息│
│││││(新臺幣)│││起算日)│
├──┼─────┼───┼───┼─────┼───────┼──────┼───────┤
│1│CB0000000│謝玉玄│林瑋庭│60萬元│105年11月21日│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即綠樺││││銀行北桃園分││
│││咖啡館││││行││
├──┼─────┼───┼───┼─────┼───────┼──────┼───────┤
│2│CB0000000│謝玉玄│林瑋庭│30萬元│105年11月21日│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即綠樺││││銀行北桃園分││
│││咖啡館││││行││
│││││││││
├──┼─────┼───┼───┼─────┼───────┼──────┼───────┤
│3│CB0000000│謝玉玄│林瑋庭│40萬元│105年11月21日│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即綠樺││││銀行北桃園分││
│││咖啡館││││行││
│││││││││
├──┼─────┼───┼───┼─────┼───────┼──────┼───────┤
│4│CB0000000│謝玉玄│林瑋庭│40萬元│105年11月21日│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即綠樺││││銀行北桃園分││
│││咖啡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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