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8,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