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91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宥凱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梁宥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萬7,2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