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黃烜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
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金
額計算式(即請求之薪資、資遣費各為若干),致本院無法計算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計算式,俾
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