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97號
原   告  仲胡鈴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查被告機關設立地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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