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吳松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