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黃茂宏~B法官蔡廷宜~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