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