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蔡直青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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