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6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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