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54號│年度毒偵字第654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6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9月25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2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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