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6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執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表人 洪志安 校長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湧豪
陳榮霖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應執行行為之相對人陳湧豪之薪資債權所在地,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簡慧娟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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