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文振 、黃竣
維等2人(均為 賴麗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
司促字第927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
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