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股票│壹│壹仟│││││九│││││├─┼───────────────┼──────────────┼────┼───┼────┼───┤│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股票│壹│壹仟│││││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股票│壹│壹仟│││││二│││││├─┼───────────────┼──────────────┼────┼───┼────┼───┤│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股票│壹│壹仟│││││四│││││├─┼───────────────┼──────────────┼────┼───┼────┼───┤│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股票│壹│壹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