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偉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偉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編號2所示之案件,係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無不合,先予敘明。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89號、
106年易字第14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就如附表所示2罪,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民國106年6月23日定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7日為臺灣士│105年9月1日或2日晚│││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間某時許│││室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6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4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實├──┼───────────┼───────────┤│審│判決│105年10月31日│106年4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106年度易字第142號││決├──┼───────────┼───────────┤││確定│105年10月31日│106年5月22日│││日期│││├─┴──┼───────────┼───────────┤│是否得│是│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589號(│106年度執字第2936號│││106年度執緝字第2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