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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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淑萍被告吳俊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淑萍因被告吳俊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