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日│105年8月10日│105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速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第3991號│第4204號、第4357號│││││、第45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96││實││1500號│1277號│3號、第212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28日│106年1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96││判││1500號│1277號│3號、第2124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106年2月2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8號(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8月18日│105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204號、第4357號、│4204號、第4357號、│4204號、第4357號、│││第4575號│第4575號│第45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105年度審訴字第196│105年度審訴字第196││實││3號、第2124號│3號、第2124號│3號、第21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6│105年度審訴字第196│105年度審訴字第196││判││3號、第2124號│3號、第2124號│3號、第212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8號(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8│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7日│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54號、第17875號│8354號、第17875號│8354號、第17875號│││、第18955號、第200│、第18955號、第200│、第18955號、第200│││24號、第20169號、│24號、第20169號、│24號、第20169號、│││第24880號│第24880號│第248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實││、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審││3號│3號│3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判││、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決││3號│3號│3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205號(編號7至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易字第16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54號、第17875號│8354號、第17875號│8354號、第17875號│││、第18955號、第200│、第18955號、第200│、第18955號、第200│││24號、第20169號、│24號、第20169號、│24號、第20169號、│││第24880號│第24880號│第248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實││、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審││3號│3號│3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判││、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決││3號│3號│3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205號(編號10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易字第16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354號、第17875號│8354號、第17875號││││第18955號、第20024│第18955號、第20024││││號、第20169號、第2│號、第20169號、第2││││4880號│48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實││、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審││3號│3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年度訴字第893號│││判││、105年度易字第166│、105年度易字第166│││決││3號│3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2││││05號(編號10至1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3號、105度易字第16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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