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另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三三六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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