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送達代收人 李永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零柒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玖拾肆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