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四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李悌愷~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魏愛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