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佩芬 送達代收人 林惠慧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股權之市值),連同訴之聲明第一、三項所示標的金額總數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一角),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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